文/超。現代化律師
2017年11月3日,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高雄分會的機車族們預計在高雄市技擊館前「路過」,以示對機車路權受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99條不當限制的抗議。不料「情資」先行被警方得知,當天晚上大批警務人員準時勢烈響應到場,以優勢警力包圍騎士,並對群聚在路邊的機車騎士大舉盤查。
其間,帶隊的高雄市警局苓雅分局交通組長楊境恩,因為三名騎士分別表示「將於路上繞兩圈」、詢問「要依照哪一條法律開罰」,及「以設備對警方盤查過程錄影」,楊境恩連續三次指責上開行為已經「妨害公務」,同時失控要求派出所所長「你不帶走(騎士)我就處分你!」這些言行在短短不到三分鐘內就一氣呵成。影像經由媒體披露於大眾後,不禁讓人質疑,難道「妨礙公務」真的有那麼好用?
刑法 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楊組長可能忘了,從法條來看,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無論第1項或第2項的規定,都是以施強暴脅迫的行為作為要件;換成大白話來講,就是對公務員用打的綁的、或是揚言要打要綁來阻止公務的順利執行,才能構成犯罪。
依照影片的內容來看,三位騎士都只限於嘴巴講講(有一位根本連講話都沒有,因為他在錄影),而且講的話也只是詢問法源依據或告知自己接下來的行為,根本無法構成「強暴脅迫」公務員的要件,拿出刑法妨害公務罪來當作阿彌陀佛掛在嘴邊,只是唸心安的而已。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另一個楊組長記得住要件的「以不當言行相加」,指的顯然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我們先不說社會秩序維護法這部法律本身定位上的爭議,公務員本來就有依法行政的義務,人民詢問你法源依據,公務員就有這個義務解釋說明。
但在這個影片裡,第二位騎士行使自身權利,詢問楊組長「要用一條法條開罰?」時,竟然被楊組長指為以「不當言行相加(還是嗆聲?)」而主張妨害公務,最後還喝令派出所所長將已經查證身分的騎士帶回警局,顯然也是拿著雞毛當令箭。
至於對執行公務中的警察錄影這回事,法務部雖然曾經於2012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釋,認為對警務人員錄影可能侵害警務人員的隱私,同時還有認為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但法院的見解(參見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秩字第68號裁定)早就表示,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的當下,本來就代表國家的公權力;人民在公開場合對行使公權力的過程錄影蒐證,則是人民監督執法手段之一。如果不涉及對警務人員個人的侮辱行為,就不能認為單純錄影是妨害公務的行為。所以要說警察對錄影者說是妨害公務,筆者只能說貽笑方家。
回到現場的情況,經由媒體報導揭露,當天影片情節發生之後,除了一名騎士被逮捕帶回警局以外,楊組長更夥同另一名警察上前指著鏡頭,恐嚇錄影者這是「妨害公務」,要求收起錄影設備。幸好最後這段影片仍然留存,不然一般人民真的無法了解,我們警方某些人員在執法時,有多麼倚重「妨害公務」這頂大帽子,來讓人民噤聲!
(本文同步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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