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華航金卡換醫療責任?

文/超。現代化律師

日前華航對長庚醫院醫師發出一紙文宣,提供該院醫師兩年期金卡等級之禮遇服務。

文宣雖稱是為了感謝醫師長期之協助,並為方便機組了解醫師登機狀況,以於有旅客需急難救助時,得以迅速尋求醫師協助為目的,該文宣仍引起醫界廣大討論。更有醫師認為申辦該卡後,不但搭機時間成為值班時間無法闔眼休息,後續更暴露在醫療法律責任之風險下,顯然是弊大於利。

這一個募集金卡會員的「華航空中愛心醫療專案」活動,顯然是航空公司為了自己的便利或成本考量(避免因單一乘客突然發病必需返航),想制度化利用機上醫療人員的熱血或醫德;然而,如果有熱血醫師申請了醫師金卡,是不是在搭機時對於機上病患負有刑法上的救護的義務,實在有必要進行更深入的討論。
首先必須講白的一點是,如果醫師對機上病患實施了醫療行為,那麼行為內容是否妥適,或有否注意義務的違反而有過失,應該就已實施的醫療行為內容審查,在此暫不討論。

但如果醫師申請了華航金卡並搭乘特定航班後,是不是可能因為當下"沒有"採取積極的醫療行為而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亦即醫師對機上患者就具有刑法上的保證人地位,是本文要特別提出來討論的問題。
簡單來講,如果醫師已經於機組人員尋求協助的當下決定出面提供協助,自然承擔了救護責任而對病患負有保證人地位;但是醫師僅為該航班之一般乘客,就不能因為醫師領有合格醫師執照又不小心出現在飛機上,就認為醫師不同意救助病患,可做用刑法論處。
對一位參與「華航空中愛心醫療專案」領有醫師金卡,享有航空公司禮遇之會員醫師病講,除非金卡會員資格申請書上,已經約定申請醫師對於機上患者救助義務,做為禮遇的代價,這時候我們才能說醫師在申請金卡已經同意承擔責任。
否則如華航文宣所稱,金卡持卡人資訊只是要為便利機組人員聯絡,並詢問機上具有專業技術之人員是不是願意伸出援手,則醫師對於是否要當場救助機上病患,還是可以依當時病患之病情、航班進程、緊急救護資源充足與否,和機上是否有其他適宜救助醫療人員而為決定時,就不能以醫師領有金卡做為已同意承擔責任的唯一標準。換句話講,不能以持有金卡就認為持卡搭機醫師有救助機上病患之義務。
追本溯源來說,機上緊急救護只是應急之用,絕對不是提供乘客完整醫療保障;同時對醫師來講,因為持有這張金卡,反而在醫療訴訟爭端業已高漲而人人自危的社會氛圍下,多了一個不確定的法律風險,超。現代化律師認為,無論是做為行銷手法或是出於攬客目的,這張金卡都是一個失格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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