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超。現代化律師
五月以降,新北市與台中市開始強力施行改裝噪音取締政策,晚間十點以後至清晨六點以前,轄區道路紛紛出現員警設點對機車進行攔檢,並對疑似是改裝車輛開出驗車單,期間還出現了執法員警以警棍等異物置入排氣管來判斷是否安裝消音塞、或只要有改裝就開驗車單,有沒有違法驗完再說等怪異情狀。
先看一下,條文長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略)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中略)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雖然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五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處罰規定,解釋上是認為拆除消音器就必然會造成噪音,而屬於可罰的行為。但就員警以警棍等異物深入排氣管,探測是否能直通到底,做為判斷駕駛人是否拆除消音器的判斷依據這件事,實務上已有不少判決認為,這種取證方式雖不違法,但是市面上實際銷售的排氣管(即車友所稱之尾段)中,已有許多樣式之消音器不屬多層隔板及多孔管道的類型。換言之,縱使排氣管能以異物直通到底,亦不足以證明消音器經車主或移除。
至於網路上網友所拍攝,內容為新北市環保局不附任何理由要求駕駛人自行檢驗排氣管噪音是否合格的情形一事,也引起廣泛討論。實則排氣管的樣式,本來就不屬於依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23-1條不得變更之項目而可以由車友自由改裝。但不管車友所用排氣管尾段是原廠或改裝的,環保局人員都不能在沒有任何依據(例如與原廠圖比對不符、或是排氣管型號經查詢不在檢驗合格清單之列等)為前提的情況下,就作出要求車主必須去驗車確認噪音是否超標的行政處分。否則車友花錢花時間來證明自己沒有違規,整天跑監理所或檢驗單位就飽了,豈符事理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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