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2日 星期一

鐵腕噪音取締政策是與非

文/超。現代化律師
五月以降,新北市與台中市開始強力施行改裝噪音取締政策,晚間十點以後至清晨六點以前,轄區道路紛紛出現員警設點對機車進行攔檢,並對疑似是改裝車輛開出驗車單,期間還出現了執法員警以警棍等異物置入排氣管來判斷是否安裝消音塞、或只要有改裝就開驗車單,有沒有違法驗完再說等怪異情狀。
先看一下,條文長這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前略)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中略)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雖然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五款「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的處罰規定,解釋上是認為拆除消音器就必然會造成噪音,而屬於可罰的行為。但就員警以警棍等異物深入排氣管,探測是否能直通到底,做為判斷駕駛人是否拆除消音器的判斷依據這件事,實務上已有不少判決認為,這種取證方式雖不違法,但是市面上實際銷售的排氣管(即車友所稱之尾段)中,已有許多樣式之消音器不屬多層隔板及多孔管道的類型。換言之,縱使排氣管能以異物直通到底,亦不足以證明消音器經車主或移除。
因此,若員警未對該車檢測噪音,無法證明駕駛人有造成噪音的行為,則原來的處分相當可能因為無法舉證車友有拆除消音器或製造噪音的行為,而遭到被法院撤銷的命運。
至於網路上網友所拍攝,內容為新北市環保局不附任何理由要求駕駛人自行檢驗排氣管噪音是否合格的情形一事,也引起廣泛討論。實則排氣管的樣式,本來就不屬於依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23-1條不得變更之項目而可以由車友自由改裝。但不管車友所用排氣管尾段是原廠或改裝的,環保局人員都不能在沒有任何依據(例如與原廠圖比對不符、或是排氣管型號經查詢不在檢驗合格清單之列等)為前提的情況下,就作出要求車主必須去驗車確認噪音是否超標的行政處分。否則車友花錢花時間來證明自己沒有違規,整天跑監理所或檢驗單位就飽了,豈符事理之平?
其實取締噪音之舉,不僅是社會大眾的共識,就算是機車族中也鮮少反對的;但執法人員取締的方法、程序都應該要合理合法,更重要的是,不能夠單純以重機或檔車的外觀為依據,或是片面認為機車看起來疑似有改裝過,就課予車主額外法律義務。這就如同前陣子員警以客委會主委李永得穿著外形為據,就決定對其臨檢一般令人難以接受。如此一來,不僅執行人員會陷入以偏見執法的謬誤,更會加重社會上對於機車族群的錯誤印象,自然難使民眾信服。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妨害公務不是恐嚇人民的工具!

文/超。現代化律師 2017 年 11 月 3 日,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高雄分會的機車族們預計在高雄市技擊館前「路過」,以示對機車路權受交通道路安全規則第 99 條不當限制的抗議。不料「情資」先行被警方得知,當天晚上大批警務人員準時勢烈響應到場,以優勢警力包圍騎士,並對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