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安娜貝爾買票了嗎?

文/超。現代化律師
2017830日,台灣高鐵公司發出一紙聲明,因為華納公司及近日火紅的「亡美」好萊塢電影明星安娜貝爾沒有向台灣高鐵申請就到台灣高鐵月台及列車上拍廣告,造成乘客恐慌及商譽受損,要求華納公司公開「致歉並提出補救方案」;如果華納公司及安娜不從的話,就要「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捍衛本公司商譽及旅客權益」云云。但這真的是台灣高鐵心裡想要的嗎?

道什麼歉?跟誰道歉?
名譽權是法律保護的人格權其中之一,性質上屬於非財產法益,所以名譽權可能也可以被侵害,最常見的就是刑法上公然侮辱跟誹謗的行為,通常也同時造成被害人名譽權的侵害。只不過如果名譽權被侵害,因為名譽權不像財產法益被侵害一樣,可以計算出一個明確的金額請求損害賠償,所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才規定,名譽權或其他人格法益被侵害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以請求一定金額的慰撫金;同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回復名譽,最常見的就是以登報道歉的手段來達成回復名譽的目的。

所以今天如果是某位生性膽小的乘客,在乘坐高鐵出遊時因為與安娜貝爾小姐不期而遇,發生驚嚇過度而身體不適之類的情形,甚至發生名譽受損害的情形,那麼乘客因為華納公司拍攝廣告的行為受有損害,自然有向華納公司請求賠償及道歉的空間,但這是屬於該名乘客自己才能向華納公司請求的權利。

以台灣高鐵為背景製作拍攝廣告不必然造成商譽受損

問題來了,從台灣高鐵的聲明第二段,及過往日本電影巨星松嶋菜菜子、大澤隆夫及藤原龍也渡海至台灣高鐵上拍攝電影(片名:十億追殺令)的宣傳歷史來看,台灣高鐵本身並不排斥有人到高鐵或月台上拍攝影視或廣告作品。至於安娜小姐是美是醜,並不是台灣高鐵商譽是否受損的決定因素(近日也有人認為安娜小姐用了美圖軟體自拍之後,效果其實不輸一般網美)。這也表示,安娜小姐出現在台灣高鐵上,對台灣高鐵的形象是減分還是加分,還是要依照廣告拍攝及營造氣氛的手法而定。所以台灣高鐵就算認為因此商譽受損了,可以想見除了付錢賠償以外,聲明裡「補償方案」一詞所指,不外乎是請高人氣的安娜小姐,或是華納公司其他的電影行銷活動,再到台灣高鐵上製作一個合乎台灣高鐵既定企業形象的行銷作品。


易言之,筆者認為台灣高鐵之所以森77,與其說是安娜小姐先上車不補票的行為,可能造成旅客恐慌,以及造成台灣高鐵商譽受損,還不如說是難得有這麼高人氣的國際巨星到訪還拍了廣告,台灣高鐵卻錯失了這筆收入,以及這一個千載難逢的合作機會。發出這個嚴正聲明的目的,與其說是要替旅客爭取權益跟捍衛自身商譽,筆者認為更像是想再找回這個合作的機會。至於要求道歉,不啻是對損害賠償法制的濫用,甚至是有點拿著雞毛當令箭了。
(本文同步刊登於蘋果日報網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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